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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迁老人投亲属落户材料(孤老)
【导语】: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分为老人退休或老人无业两种情况,申请材料略有不同,具体可详见下文。
本市其他原因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退休]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申请书应由本人填写签名或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1、“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1、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婚姻状况承诺书》;(2)《结婚证》;(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 1、“有效原始证明”包括以下几种:①《出生医学证明》;②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③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及被投靠子女的人事档案。 2、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 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主要包括以下材料:①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②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③生育子女的户籍资料。 |
上海支内知青老人及配偶投子女落户材料
本市其他原因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无业]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申请书应由本人填写签名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1、“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1、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婚姻状况承诺书》;(2)《结婚证》;(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 1、“有效原始证明”包括以下几种:①《出生医学证明》;②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③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及被投靠子女的人事档案。 2、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 1、达到相应年龄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需提供退休凭证。 2、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内部数据共享核验材料的,可以免交纸质材料。 |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主要包括以下材料:①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②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③生育子女的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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